老陈子女认为,老陈是在参与旅行团活动时意外坠落高坡死亡,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者对此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老陈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同时,老陈的意外死亡符合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老陈子女遂将两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责任。
被告旅行社、保险公司不同意老陈子女的诉求。旅行社认为,老陈是作为活动调度人员梁某的亲友“蹭团”参加徒步活动,没有通过活动链接报名,与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则认为,老陈擅自离队行动,且死亡原因是“猝死”,系因自身疾病致死,不属于人身意外险的理赔范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老陈子女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1万余元,并驳回老陈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陈子女及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